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葛晓巍审 判 员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李晓翔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