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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倴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顺才与杨春渤、曹艳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才,杨春渤,曹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刘顺才,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春渤,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艳丽,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顺才与杨春渤、曹艳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春渤、曹艳丽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