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0号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五路。法定代表人:陈俊。委托代理人俞伟洪、陈慧,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石伙,男,住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五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石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4日以被告已缴清所有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凯文审 判 员 黄卓贤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颖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