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征颖与苏州科技城苏南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征颖,苏州科技城苏南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228号原告征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锐,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科技城苏南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昆仑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陆军,职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征颖与被告苏州科技城苏南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征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征颖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