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吕某、鲁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鲁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1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村民。2012年4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村民。2012年4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吕某从秦祥石油购买散装润滑油(经检验该润滑油为不合格),在西安市未央区东叶寨村一民房内,按照客户要求将散装润滑油分装,灌入其提前购买好的油桶中,伙同被告人鲁某在油桶上加贴“昆仑”、“长城”、“壳牌”、“美孚”等知名商标,通过物流货运方式出售至神木、汉中等地。截止案发,销售金额为189757元。后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成品润滑油310桶、40瓶以及未灌装的11桶散装润滑油和百余个未灌装的空桶。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郭某证言、查询存汇款通知书、银行存取款明细单、存折、检验报告、查获扣押物品清单、销售记录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鲁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鲁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鲁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查获的成品润滑油310桶、40瓶、未灌装的11桶散装润滑油和百余个未灌装的空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四、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