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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76-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歌明与深圳市金登录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76-1477号1476案原告欧阳秋霞,女,汉族。1477案原告李歌明,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金登录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嵩岳。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纠纷二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秋霞、李歌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476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500元。1477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400元。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欧阳秋霞系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2010级学生,现尚未毕业。原告李歌明系湖南涉外经济学院2009级学生,现尚未毕业。欧阳秋霞提交了原告、被告及原告学校签订的《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原告本着锻炼职业素养,提高技能的目的签订该协议,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生的考评工作,实习期限从2012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实习津贴为1800元/月。原告李歌明确认其亦签订了上述三方协议书,但其未持有该协议书。原告李歌明称其从2012年7月1日到被告处实习。两原告均确认2012年9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通知其不用上班。另查,原告欧阳秋霞确认被告曾支付其500元。原告李歌明确认被告已支付其7月工资,8月工资只发放了1000元,其他月份工资未发放。2012年10月11日,两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均以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正常稳定的劳动关系,原告作为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并未完全等同。2、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可知,原告与被告均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无论从原告还是原告所在的学校看,均将原告在被告处的行为视为学习的考核内容,该行为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有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欧阳秋霞的起诉;二、驳回原告李歌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国庆审 判 员  胡建军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智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