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覃迎春与罗玉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迎春,罗玉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覃迎春,女,1969年,汉族,初识字,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委托代理人高宇峰,男,1984年,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罗玉成,女,1964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迎春与被告罗玉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覃迎春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迎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迎春负担。审判员 刘怀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