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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东寿与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寿,甘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57号原告:陈东寿。被告:甘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寿诉被告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