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杜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东寿与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寿,甘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57号原告:陈东寿。被告:甘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寿诉被告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