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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史红夫与郭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夫,郭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史红夫,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郭西河,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夫诉被告郭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西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养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