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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少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名称

张军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驿少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张军强,曾用名张强,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西高庄村委后高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张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6月21日夜,陈某、李某1(未满十六周岁)、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中华路交叉口附近的星梦缘网吧门口,盗走段某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车。次日,被告人张军强明知该电动车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赃物价值1349元。二、2012年6月22日夜,陈某、李某1等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贸易广场的佳和雅苑小区,盗走王某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李某2的深红色赛利特牌电动车。次日,被告人张军强明知该两辆电动车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2532元。三、2012年7月3日中午,陈某、黄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祥路范东小区楼下,盗走张某的一辆淡蓝色新日牌电动车。当日下午,被告人张军强明知该电动车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赃物价值19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王某、李某2、张某陈述、证人陈某、李某1、黄某等人证言及价格评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强明知是他人盗取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价值5863元,其行为已购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军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军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荣海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荣方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