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穆瑞进与黄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瑞进,黄樟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107号原告:穆瑞进,委托代理人:曾鸣。被告:黄樟发,委托代理人: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瑞进与被告黄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樟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瑞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瑞进撤回对被告黄樟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穆瑞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