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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穆瑞进与黄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瑞进,黄樟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107号原告:穆瑞进,委托代理人:曾鸣。被告:黄樟发,委托代理人: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瑞进与被告黄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樟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瑞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瑞进撤回对被告黄樟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穆瑞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