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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邹桂兰、左瑞凤等与徐振东、李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桂兰,左瑞凤,王丽萍,王传亮,王传君,徐振东,李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84号申请人邹桂兰。申请人左瑞凤。申请人王丽萍。申请人王传亮。申请人王传君。被执行人徐振东。被执行人李文亮。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邹桂兰、左瑞凤、王丽萍、王传亮、王传君与被执行人徐振东、李文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三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