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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黎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10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住德盛苑申通快递旁。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生,黎城县程家山乡南堡村人,铁矿职工。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立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