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黎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10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住德盛苑申通快递旁。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生,黎城县程家山乡南堡村人,铁矿职工。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立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