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土地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住所地:西安市朱雀路南口。法定代表人张海花,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安培华,系该校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樊辉,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锐,系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广红,系该办事处法律顾问。本院执行的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土地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保证金959422.75元,诉讼费57448元,合计1016870.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此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在履行部分案款后,未按上述协议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在银行有存款,本院遂依法对其部分银行存款予以划拨,清偿本案剩余案款58470.75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西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牛登富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