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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00-603、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00-603、608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刘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 委托代理人陈阳。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五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平、苏刘祥,被告委托代理人邹良城、陈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原告与涉案歌曲《乡恋》、《千古绝唱》、《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一二三四歌》、《女人是老虎》的词曲作者分别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有权对上述歌曲行使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 被告在未征得作者、原告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http∥www.soso.com/)上长期使用和传播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作品的歌词、歌曲,并提供词、曲网上浏览、在线播放和下载等服务。被告这种长期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经原告交涉和劝告,但被告拒绝与原告解决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改变并扩展了音乐作品的传统传播方式,互联网经营者在使用互联网传播他人音乐作品并获得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传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才能推动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被告作为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其侵权行为必将给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对自觉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同业经营者而言是极大的不公平。原告通过随机选择个别典型歌曲进行诉讼的方式来揭示问题的严重性,而非仅为涉案的个别歌曲获得经济赔偿,而是希望凭借诉讼促使被告守法经营,并通过国家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整体解决网络海量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序良俗。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在其网站上停止侵权使用音乐作品;2、赔偿原告著作权使用费各案人民币20000元,五案合计人民币100000元;3、赔偿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各案人民币4000元,五案合计人民币20000元。 被告辩称,一、针对soso音乐涉案的歌曲《乡恋》、《千古绝唱》、《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一二三四歌》、《女人是老虎》。1、被告并未有使用和传播上述歌曲的词、曲的行为,也未有提供网上浏览、在线播放和下载的行为。公证书显示上述歌曲的词、曲来源于互联网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器,被告的搜索引擎服务器在爬行网页时,会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库,根据用户的搜索需求,搜索引擎服务器可以随时抓取网页中的主要内容,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自动临时性缓存,并提供给用户,故被告为用户提供歌曲的词、曲的行为属于搜索引擎的范畴;2、原告通过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向第三方授权使用大量歌曲,在互联网上客观存在许多经过原告合法授权的被授权人,而被告不可能知道第三方网站是否侵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及歌曲信息后,已经断开了所有词、曲的链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soso音乐提供的涉案歌词是在网络用户在线试听音乐时,为方便查看而进行的深度链接,且该链接是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第三方网页的歌词,并未改变第三方网页歌词的内容,也未影响第三方网站对歌词的控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诉求明显过高。1、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明显偏高。公证取证包含涉案5首歌曲之外的多首歌曲,与涉案无关的公证费不应计入。原告对无广告内容的歌曲每首每年授权使用的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律师费用应低于该金额。本系列案审理地点在深圳市,原告委托北京的律师到深圳市进行诉讼,仅机票费用就远远超过其经济损失,原告为此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合理费用;2、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一中民终字第10275号民事判决中,该院酌情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为平均每首歌曲人民币1000元,维权费用为平均每首歌曲人民币200元。 经审理查明,马靖华和张丕基分别为歌曲《乡恋》的词作者和曲作者。左林为歌曲《千古绝唱》的词曲作者。郑南和刘长安分别为歌曲《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的词作者和曲作者。石顺义和臧云飞分别为歌曲《一二三四歌》的词作者和曲作者。石顺义和张千一分别为歌曲《女人是老虎》的词作者和曲作者。1996年4月13日至2007年11月8日期间,上述歌曲的词曲作者分别与原告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相关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意原告为有效管理前述权力,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亦规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1年6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刘祥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对搜搜、搜搜音乐网站中的有关网页内容、歌曲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1年6月16日,由公证员乔树林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王征监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刘祥在该公证处操作该公证处第二办公区编号为“HGWJ-38”的计算机,通过宽带上网,对搜搜、搜搜音乐网站中的有关网页内容进行打印,并搜索、试听有关歌曲,并将搜索所得的有关IP地址通过IP查询网站进行查询,利用“CamtasiaStudio”视频录制软件全程进行录制,并将录制后所得文件刻录制作成光盘。 2011年7月15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810号《公证书》,载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刘祥进行实时打印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现保存于该公证处;该《公证书》所附的证物袋中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1年6月16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光盘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刘祥对计算机操作过程现场录制所得。(201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810号《公证书》载明,上述保全证据操作的具体过程如下: 1、重新启动计算机,删除计算机IE浏览器中的临时文件、历史记录,经查看网络连接状态良好; 2、调节并启动“CamtasiaStudio”视频录制软件,录制以下步骤; 3、在本机F盘内,新建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命名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1年6月16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 4、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 5、点击“关于搜搜”,打开关于搜搜页面,打印该页面,共2页(见附件2、3); 6、点击“搜搜简介”下方的“了解更多”,打开搜搜简介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二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2页(见附件4、5); 7、点击“发展历程”,进入发展历程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二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2页(见附件6、7); 8、返回搜搜网站页面,点击“音乐”,打开搜搜音乐网站首页,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二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2页(见附件8、9); 9、在“搜搜音乐特色榜”下,点击“经典老歌”,打开经典老歌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三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3页(见附件10-12); 10、在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下选择“歌词”,在搜索栏中输入“女人是老虎”,点击回车键,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四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4页(见附件13-16); 11、在“曲名”为“女人是老虎”、“歌手”为“李娜”的第一段歌词右方,点击“歌词链接”,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将文件保存于计算机F盘内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1年6月16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文件夹中,文件名为“女人是老虎-李娜.lrc”;点击“复制歌词”,将歌词复制至写字板中;点击“查看LRC歌词”,弹出女人是老虎-李娜查看详细歌词页面;点击试听图标,弹出播放器页面,播放歌曲;歌曲播放完毕后,在网页播放器页面中,“10女人是老虎李娜”后点击“收藏”图标,弹出QQ用户登录对话框;在网页播放器页面中,“10女人是老虎李娜”后点击“查看歌曲链接”图标,弹出歌曲链接页面,操作过程中,依次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拷贝至画图程序中,依次打印拷贝内容,共5页(见附件17-21); 12、重新打开一个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 13、点击“查询”,进入查询结果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二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2页(见附件24、25); 随后,按上述10-13的操作步骤,搜索、拷贝、打印、试听了歌曲“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乡恋”、“千古绝唱”及“说句心里话”后,停止“CamtasiaStudio”视频录制软件的录制,将上述录制过程以AVI格式保存于计算机F盘内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1年6月16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文件夹中,文件命名为“文件1”;其后,再按上述操作步骤,搜索、拷贝、打印、试听了歌曲“一二三四歌”等七首歌曲后,停止“CamtasiaStudio”视频录制软件的录制,将上述录制过程以AVI格式保存于计算机F盘内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1年6月16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文件夹中,文件命名为“文件2”;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1年6月16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文件夹中的“文件1”和“文件2”刻录制作成光盘,光盘一式六份,分别封存在证物袋中。 2012年5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刘祥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对腾讯网、QQ音乐网站中的有关网页内容、歌曲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2年5月29日,由公证员乔树林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王征监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刘祥在该公证处操作该公证处第二办公区编号为“HGWJ-37”的计算机,通过宽带上网,对腾讯网、QQ音乐网站中的有关网页内容进行打印,并搜索、试听有关歌曲,利用“CamtasiaStudio”视频录制软件全程进行录制,并将录制后所得文件刻录制作成光盘。 2012年6月1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648号《公证书》,载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刘祥进行实时打印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现保存于该公证处;该《公证书》所附的证物袋中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2年5月29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2”光盘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刘祥对计算机操作过程现场录制所得。(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648号《公证书》载明,上述保全证据操作的具体过程如下: 1、重新启动计算机,删除计算机IE浏览器中的临时文件、历史记录,经查看网络连接状态良好; 2、调节并启动“CamtasiaStudio”视频录制软件,录制以下步骤; 3、在本机E盘内,新建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命名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2年5月29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2”; 4、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 5、在页面最下方点击“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进入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三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1页(见附件7); 6、返回上述第4步进入腾讯网站首页,在搜索空白栏后点击“搜搜”,进入SOSO搜搜搜索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1页(见附件8); 7、点击“关于搜搜”,进入关于搜搜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1页(见附件9); 8、在“搜搜简介”下点击“了解更多”,进入搜搜见解-更多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二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2页(见附件10、11); 9、在页面左侧,点击“发展历程”,进入发展历程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二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2页(见附件12、13); 10、返回上述第6步进入的SOSO搜搜搜索页面,点击“音乐”,进入SOSO音乐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二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2页(见附件14、15); 11、在页面右侧“排行榜”下的“SOSO音乐特色榜”下,点击“经典老歌”,进入经典老歌排行榜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三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3页(见附件16-18); 12、14︰27分,停止“CamtasiaStudio”视频录制软件的录制,将上述录制过程以AVI格式保存于计算机E盘内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2年5月29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2”文件夹中,文件命名为“搜搜音乐1”; 13、13︰29分,调节并启动“CamtasiaStudio”视频录制软件,录制以下步骤,在上述第11步进入的经典老歌排行榜页面的搜索空白栏中输入“女人是老虎”,选择“歌词”,进入SOSO音乐-女人是老虎-歌词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屏幕内容分二段拷贝至画图程序中,打印拷贝内容,共2页(见附件19、20); 14、在第一项搜索结果区域内,点击“查看LRC歌词”,弹出该歌曲LRC歌词页面,在该对话框中点击“歌词链接”,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点击“保存”,“保存类型”选择“所有文件”,将该文件另存于计算机E盘内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2年5月29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2”文件夹中,文件名为“女人是老虎-李娜.lrc”;打开该文件,查看歌词内容;在该歌曲LRC歌词页面,点击试听图标,弹出歌曲试听页面,试听歌曲“女人是老虎”,试听结束后,查看该歌曲链接,弹出歌曲链接页面;重新打开一个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 15、14︰40分,停止“CamtasiaStudio”视频录制软件的录制,将上述录制过程以AVI格式保存于计算机E盘内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2年5月29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2”文件夹中,文件命名为“搜搜音乐2”; 随后,按上述13-15的操作步骤,搜索、拷贝、保存、打印、试听了歌曲“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一二三四歌”、“千古绝唱”、“乡恋”,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2年5月29日保全证据公证资料2”文件夹中的所有文件刻录制作成光盘,光盘一式五份。 在上述保全证据操作的具体过程中,点击“搜搜”进入SOSO搜搜搜索页面显示的网址为 经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五首歌曲的乐曲、歌词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相同。 2011年6月20日,原告委托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樊煜律师就著作权纠纷事宜给被告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被告对律师函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函件未提供具体的歌曲名称和链接地址,被告无法根据函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的措施。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侵犯了涉案五首歌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具体表现为涉案五首歌曲的歌词均直接复制在被告网站自身的网页中,根本不存在链接行为,同时被告还提供涉案五首歌曲的在线播放和歌曲、歌词的下载服务,歌词下载来源于被告自身的服务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证据,欲证明其维权的合理支出;律师费发票载明项目为“音著协诉深圳市腾讯公司侵权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开票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的公证费发票载明公证费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开票日期为2012年5月29日的公证费发票载明公证费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2012)深证字第82701号《公证书》,欲证明其已断开soso音乐涉案的歌曲《乡恋》、《千古绝唱》、《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一二三四歌》、《女人是老虎》的链接。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但对证明力度不予认可,认为上述《公证书》无法证明被告已断开涉案歌曲的链接;同时,原告于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称在被告的网站上仍可在线试听和查看涉案歌曲《一二三四歌》的歌词。 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2012)深证字第88744号《公证书》和(2010)一中民终字第10275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原告公布的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收费标准为每首歌曲每年人民币200元和法院判决侵犯原告歌曲权利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的情况。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但对证明力度不予认可,认为每首歌曲每年人民币200元的收费标准只是保底费用,不包含广告分成及在线播放下载分成,被告侵权的规模也大于上述(2010)一中民终字第10275号案件的被告。 另查,原告是由国家版权局设立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机构,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以上事实,有(201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810号《公证书》、(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648号《公证书》、《同一首歌.影视歌曲》、《金曲三十年:大陆歌曲》、《二十世纪群众最喜爱的歌曲》、《同一首歌.军旅歌曲》、《百名歌星成名曲》、《音乐著作权合同》、律师函、发票、(2012)深证字第82701号《公证书》、(2012)深证字第88744号《公证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1027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公开出版物及其与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订立的《音乐著作权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乡恋》、《千古绝唱》、《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一二三四歌》、《女人是老虎》等五首歌曲的词曲作者,且经涉案五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授权,原告有权管理涉案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权及侵权损失的认定问题。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权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辩称其为用户提供涉案五首歌曲的词、曲的行为属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的涉案歌词是在网络用户在线试听音乐时为方便查看而进行的深度链接,主张《公证书》显示上述歌曲的词、曲来源于互联网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器,被告的搜索引擎服务器在爬行网页时,会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库,根据用户的搜索需求,搜索引擎服务器可以随时抓取网页中的主要内容,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自动临时性缓存,并提供给用户,也并未改变第三方网页歌词的内容,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分别分析被告为用户提供涉案五首歌曲的词、曲的行为。 关于被告为用户提供涉案五首歌曲的歌词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搜索引擎服务的常规情况,搜索引擎的使用是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信息中迅速查询定位其所需要的信息,向用户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索引和网络地址链接方式,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不是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根据原告保全证据公证显示,被告经营网站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的搜索结果可以直接向用户提供涉案歌曲歌词的全部内容,点击“查看LRC歌词”弹出对话框后选择保存歌词所弹出对话框注明的发送者地址属于被告服务器,点击进行歌曲试听在播放时也有滚动全部歌词的内容,该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并通过网站进行传播。涉案歌曲的歌词信息最初可能确系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服务客观上使大多数用户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再进行选择点击来源网站以获得上述歌曲的歌词,即无论被告是否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用户都可以直接从被告网站页面获得全部歌曲的歌词信息。被告的上述操作方式已实际起到了替代来源网站提供歌词的作用,其所称的搜索已失去提供信息索引和来源的基本特征,客观上起到了让用户直接从其服务器上获取歌词的作用,而其未取得歌词作者的有效许可,不属于法定免责的情形,其行为侵犯歌曲的歌词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对被告相关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对其上述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为用户提供涉案五首歌曲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通过技术安排令用户可在其网站试听歌曲,实际上向用户提供了歌曲信息,且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歌曲试听、下载的操作方式不影响提供歌曲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涉案歌曲的情况,故对被告相关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的行为侵犯歌曲的曲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主张其已断开涉案歌曲的链接,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原告于庭审后向本院说明在被告的网站上仍可在线试听和查看涉案歌曲《一二三四歌》的歌词,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著作权使用费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侵权损失的认定问题。原告请求的赔偿著作权使用费的数额过高,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各案每首歌曲赔偿人民币2000元,五案合计赔偿人民币10000元。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确定,对其所支出的律师费过高部分不予考虑,对证据保全公证包含涉案歌曲之外的歌曲的情况予以考量,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五案共计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搜搜网(网址: 二、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五案合计人民币1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捷 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 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