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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相文与吕孝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相文,吕孝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马相文,又名马新立,男,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吕孝惠,又名吕付长,男,汉族,1955年8月15日生,住沁阳市。原告马相文诉被告吕孝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孝惠应当归还原告马相文借款3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36元,原告马相文负担61元,被告吕孝惠负担775元。判决书生效后,吕孝惠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马相文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9000元及诉讼费77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吕孝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孝惠长期不在家,经查询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39000元及诉讼费775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原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