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文蔚与王红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蔚,王红光,红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吴文蔚。委托代理人:康健。委托代理人:袁德康。被告:王红光。委托代理人:费震宇。委托代理人:王浙海。第三人:红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光。委托代理人:费震宇。委托代理人:王浙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蔚与被告王红光、第三人红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文蔚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文蔚负担。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赵保法人民陪审员 周自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