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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纪丹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莲,纪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刘恒莲,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86号。被执行人:纪丹,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莱阳市金水路1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纪丹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卡号6210984560001243890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