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韩丽竹与张文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竹,张文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韩丽竹,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身份证编码:41092819881212602X。被告张文阁,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竹诉被告张文阁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竹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丽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丽竹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