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汪登妹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安庆市加美彩印厂、王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登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安庆市加美彩印厂,王荣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307-2号原告:汪登妹,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加美彩印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王荣飞,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登妹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安庆市加美彩印厂、王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登妹尚未治疗终结,并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马慧雯代理审判员 李元超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祖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