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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荔执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荔执字第27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韩城市。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冯某某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荔县人民法院2009年4月24日作出的(2009)荔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8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冯某某名下有帕萨特小轿车壹辆(车号陕A·AC1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某某名下的陕A·AC118号帕萨特小轿车一辆在国家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