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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通山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乐元芳与被告况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元芳,况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通山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乐元芳。被告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元芳与被告况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要求公告送达的证据不足,本院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田 伟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苑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