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通山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乐元芳与被告况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元芳,况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通山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乐元芳。被告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元芳与被告况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要求公告送达的证据不足,本院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田 伟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苑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