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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翟春燕与孙博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春燕,孙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276号原告翟春燕,女,汉族,1989年3月14日生,高中文化,住新安县仓头乡。被告孙博,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生,中专文化,住扶沟县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春燕诉被告孙博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春燕不再要求与被告孙博离婚,原告翟春燕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春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春燕撤回对被告孙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春燕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