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46-1号原告贺某原告贺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肇事车辆陕K****F黑色帕萨特小轿车予以扣押,原告贺某、贺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贺某、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的陕K****F黑色帕萨特小轿车一辆(该车由该交警队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乔秀萍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