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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967号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967号原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石康镇××村委会××小组××号。委托代理人:周××,合浦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石康镇××村委会××小组××号。被告:劳××,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石康镇××村委会××小组××号。委托代理人:廖××,合浦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诉被告李××、劳××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合浦县石康镇××村委会××小组长田东至被告承包地、北至道路、西至李××承包地、南至水沟面积0.6亩的土地,是原告以承包形式从村小组取得使用经营的责任地。1985年6月30日,合浦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使用证》,对该土地使用经营权予以确认。该土地由村小组发包(分配)予原告后,一直由原告使用。2009年,被告试图以置换土地的方式对换原告的该土地使用,遭原告拒绝。2011年被告竟毁损了原告种植在该土地上的豆角(价值约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土地据为己有。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申请处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合浦县石康镇××村委会××小组长田东至被告承包地、北至道路、西至李××承包地、南至水沟的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后归还原告使用经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存在口头上的承包土地对换协议,并实际使用了对换后的土地。被告在对换后的土地上填土,堆放砂石,已经改变了土地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人民币100元,退还原告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宗强审 判 员  黎保删人民陪审员  杨永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钦城适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