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民二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何中发与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发,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李向国,何宗生,刘建军,毛润杰,雷华英,刘智勇,李建群,罗霖龙,嘉禾县永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民二初字第732号原告何中发。法定代理人雷淑英,系原告何中发之妻。委托代理人雷学锋。被告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曾建全,系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国。被告何宗生。被告刘建军。被告毛润杰。被告雷华英。被告刘智勇。被告李建群。被告罗霖龙。上述八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禾县永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日顺。住址:嘉禾县城关镇人民北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发与被告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中发经本院下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卫平审 判 员 黄仕钦人民陪审员 李本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