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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铁山区晨光物流信息部与黄石发达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发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山区晨光物流信息部。代表人刘世平,该信息部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盛晨光,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发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妙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婷,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铁山区晨光物流信息部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2)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山区晨光物流信息部以黄石发达机械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已予注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铁山区晨光物流信息部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2)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铁山区晨光物流信息部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50元,均退还给铁山区晨光物流信息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 威审判员 戴俊英审判员 乐 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