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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卢某,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