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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继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36号原告任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韦希林,兴隆县半壁山镇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宝春审判员  陈福生审判员  卢贵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锦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