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继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36号原告任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韦希林,兴隆县半壁山镇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宝春审判员 陈福生审判员 卢贵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锦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