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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邵海霞、方渭清等与杜木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木根,邵海霞,方渭清,吴彩琴,方佳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木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海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渭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彩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佳程。法定代理人:邵海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负责人:雷建祥。上诉人杜木根因与被上诉人邵海霞、方渭清、吴彩琴、方佳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2)金兰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木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木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2)金兰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 丽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