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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