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