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进财诉被告王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进财,王红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蔡进财,男,生于1951年3月11日,汉族,住本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被告王红军,男,生于1971年6月6日,汉族,住本市渭滨区中滩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进财诉被告王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进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