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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葛跃民与被告李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跃民,李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葛跃民,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金立丽(原告妻子),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李朔,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跃民与被告李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