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葛跃民与被告李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跃民,李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葛跃民,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金立丽(原告妻子),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李朔,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跃民与被告李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