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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荣昌华工有限公司与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荣昌华工有限公司,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3-19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3月12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3月1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9号裁二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9号裁二原告东莞市荣昌华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路角社路段。法定代表人黄焕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付,该公司职员。被告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石下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小文。委托代理人别体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荣昌华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9号裁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长宁支行(银行帐号:440001717237053001081)的存款162679元。2013年2月28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长宁支行(银行帐号:440001717237053001081)的存款162679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荣昌华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东莞市荣昌华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权属人为李满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星汇中心星悦轩19层A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长宁支行(银行帐号:440001717237053001081)存款162679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