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八人掩饰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姜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段某某,孙某某,付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靖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姜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靖检刑诉(2012)6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段某某、孙某某、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4日、3月11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庆龙、鲍秀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段某某、孙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2800元的价格从王春立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建设JS125-6A型发动机号为09C13082号摩托车一台。经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2011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以28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铃木QS125-5型发动机号为0805448113号摩托车一台。经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2011年5至6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建设雅马哈JYM125-2型发动机号为03353324号摩托车一台。经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2011年5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大阳DY110-20型发动机号为295783号摩托车一台。经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2011年4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本田WH125-6型发动机号为09M62795号摩托车一台。经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2010年5至6月份间,被告人段某某以2300元的价格从王春立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本田WH125-6型发动机号09M62791号摩托车一台。经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2011年6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豪爵HJ110-2A型发动机号为C2007767号摩托车一台。经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1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本田SDH125-46B型发动机号为73005122号摩托车一台。经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段某某、孙某某、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受害人李某、王某、林某、王某丙、刘某、王某丁、邴某某、郑某某的陈述,东丰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东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东价认字(2011)25号、东价认字(2011)32号),靖宇县公安司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八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段某某、孙某某、付某某为谋私利,在购买摩托车时,明知低于市场价格及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还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他七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购买摩托车的事实,系坦白。考虑八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洪伟审 判 员 杜 丽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远第4页第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