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少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彩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少刑初字第07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彩,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侯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天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26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周彩驾驶苏CZW7**号面包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永城市雪枫路与铁北路交叉口西约50米松花江饺子馆门前时,因没有���保安全行驶,将在人行道上的孟某某撞倒,又与停在路边的豫N318**号轿车追尾相撞后逃逸,后孟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孟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周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周彩于2012年2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周彩赔偿被害人410000元,赔偿豫N318**号轿车车主梁某5000元,被害人之近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周彩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彩的户籍证明、案件受理登记表、机动车辆查询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孟某某死亡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申请书、证人孟某某、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彩违反交通运输��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周彩能够投案自首,自愿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故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郑春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