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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曾益强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益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益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捕前暂住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系珠海机场安检员。因本案于2012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公诉(2013)0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益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益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日1时25分,被告人曾益强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男装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自西往东逆行,与被害人李×琳(女,22岁)驾驶并搭乘被害人符×选(男,27岁)的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李×琳、符×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琳所受损伤为重伤,符×选所受损伤为轻伤。经鉴定,被告人曾益强驾驶的摩托车与李×琳、符×选驾驶、乘坐的摩托车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检验,被告人曾益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曾益强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没有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驾、乘人员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符×选不承担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益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益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曾益强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特提请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曾益强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琳、符×选的陈述;2.被告人曾益强的供述;3.证人李×成、周×玲的证言;4.扣押、移交物品清单;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6.被告人曾益强户籍证明材料及驾驶证件;7.被害人李×琳、符×选的户籍证明材料;8.处警和到案经过;9.相关病历资料;10.视频截图照片;11.《交通事故认定书》;12.酒精含量测试及血样检验报告;1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14.鉴定意见:珠公交(法)鉴字(2012)278、279、28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1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益强与被害人李×琳、符×选经协商,分别向二被害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51,000元、5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曾益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曾益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益强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逆行,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益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益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曾益强有一定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曾益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益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剑审 判 员  曾立永代理审判员  许 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