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有宏与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宏,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有宏。被告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汪史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宏不服被告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有宏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张有宏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有宏负担。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琴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