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杜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广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广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杜某,男,200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理人:杜凤文,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少春,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广田,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杨兴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广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广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素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