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林杰与崔金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杰,崔金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杰,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崔金尧,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林杰与被执行人崔金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131.1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3月12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3)西执字第49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执字第49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