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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玲、朱丽媛、朱力、朱志孝、冯会玲与被执行人段风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玲,朱丽媛,朱力,朱志孝,冯会玲,段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柴玲,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朱丽媛,女,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力(朱力力),男,1990年7月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志孝,男,1938年6月9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冯会玲,女,1943年6月9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风民,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耀州区。柴玲、朱丽媛、朱力、朱志孝、冯会玲与段风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2009)耀法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段风民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柴玲、朱丽媛、朱力、朱志孝、冯会玲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1228.32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09年5月14日依法立案,于2009年5月17日向段风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柴玲、朱丽媛、朱力、朱志孝、冯会玲支付赔偿款61228.32元、案件受理费708.7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818元。但段风民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因段风民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有病,无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段风民从2009年9月份起,每月支付赔偿款300元,200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09)耀法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09)耀法执字第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段风民分两次共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00元。2013年2月4日,五位申请执行人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9728.32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4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2月4日向段风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五位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赔偿款59728.32元、案件受理费708.75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18元。但段风民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经区政府特困救济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向本案司法救济30000元,经询段风民愿支付赔偿款10000元,五位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意见。五位申请人领取了上列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法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满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