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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秦玉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21日,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5日,汇票号码为31300051-2436298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汉口银行汉阳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王文兵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由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