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周生达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生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周生达。申请人周生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严玲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生达诉称:被申请人严玲玲,系申请人的妻子。严玲玲自2008年出现记忆力下降,自2011年9月住院至今,经诊断为早发型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均由申请人周生达及保姆照顾。故申请人周生达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严玲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便确认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出具杭七院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精神医学评定: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前期型(重度智能损害);2.法定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严玲玲因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前期型(重度智能损害),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亦不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丧失了对民事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故申请人周生达作为被申请人严玲玲的丈夫,申请宣告严玲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严玲玲常年住院,个人生活完全需人照料,事实上也是申请人周生达在进行看护,故周生达请求指定其为严玲玲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对被申请人严玲玲较为有利。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严玲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生达为被申请人严玲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章幼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虹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