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熊良印与安康市汉滨区洪武页岩砖厂工伤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良印,安康市汉滨区洪武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076号申请人熊良印,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洪武页岩砖厂。负责人:陈宗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汉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汉劳仲案字第17号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申请人熊良印因工伤住院费用9400余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已支付)。二、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工伤残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及二次手术费用合计40000元,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2年1月22日前给付清剩余的2000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陈只支付申请人10000元,后再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熊良印向本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所确定未履行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给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30000元,申请人熊良印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汉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汉劳仲案字第17号劳动仲裁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