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郾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郾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新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