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龚某某、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61岁。被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45岁。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龚某某、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2687.40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