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125-2号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悦。委托代理人:陈引引。委托代理人:孙权。被告:浙江天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昆明。委托代理人:陈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星产业用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10元减半收取644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9455元,由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