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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潘某、李长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李长欢;赵雅嫦;赵某;石显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潘某,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系死者赵汝俭妻子,申请人李长欢,女,194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死者赵汝俭母亲,申请人赵雅嫦,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系死者赵汝俭女儿,申请人赵某,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系死者赵汝俭儿子,法定代理人潘某,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系申请人赵某的母亲。上述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英君,系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申请人石显豪,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系鄂B×××××号重型普通货车及鄂B×××××车车主。申请人潘某、李长欢、赵雅嫦、赵某因与被申请人石显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石显豪名下车牌号为鄂B×××××号重型普通货车和车牌号为鄂B×××××车。申请人为该案同意及提供了权属人为赵汝俭(法定继承人为潘某、李长欢、赵雅嫦、赵某)名下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产证号:××号)作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号)。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为一年,房产的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车辆和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或作其它形式上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伟标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