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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商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叶红与海盐锦泰弘服饰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盐锦泰弘服饰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张叶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锦泰弘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芳。委托代理人:陈雪祥。委托代理人:陈渊。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亚力制衣厂。代表人:陈利明。委托代理人:陈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叶红。委托代理人:张金连。上诉人海盐锦泰弘服饰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因与被上诉人张叶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海盐锦泰弘服饰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海盐锦泰弘服饰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盐锦泰弘服饰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海盐锦泰弘服饰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