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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格进出口有限公司、丹阳市符氏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沃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符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茅永芳、陆洋琴,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沃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向阳,董事长。被告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华,董事长。被告丹阳市符氏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向阳,董事长。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沃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符氏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霞 搜索“”